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专项报告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孔德扬、邵玉兵、秦非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经核查独立董事孔德扬、邵玉兵、秦非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特此报告。
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4月10日
2025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
本人孔德扬,于2023年12月起担任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5年度任职时间为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2025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经自查,本人在2025年度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任职的独立性要求,在后续的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本人亦将持续核查确保符合独立董事任职管理要求。
报告人:孔德杨
2026年4月10日
2025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
本人秦非,于2023年12月起担任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5年度任职时间为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2025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 事项 | 自查结果 |
|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 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 责人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报告人:秦非
2026年4月10日
2025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
本人邵玉兵,于2023年12月起担任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5年度任职时间为2025年12月21日-2025年12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2025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 事项 | 自查结果 |
|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 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否 □是:请详细说明。 |
报告人:邵玉兵
2026年4月10日
